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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ITC认定进口产品在美国市场上侵犯了知识产权,可能的处罚结果如下:
1、普遍排除令
这是所有的处罚结果中影响最为宽泛的不仅针对被申请人的产品,还禁止所有同类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不区别原产地或生产商,同时还包括目前和今后未掌握的生产商和进口商。
2、有限排除令
禁止被申请人的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可适用于被申请人现在和今后生产的、存在侵权行为的所有类型的产品,效力可扩大到包含侵权物品的上游零部件产品,以及下游或下级产品。
3、禁止令
禁止令是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库存、宣传、广告等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侵权产品。与排除令的区别在于,排除令主要由海关执行,禁止侵权产品入关,针对还没有进口美国的产品;而禁止令由ITC自行实施,针对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禁止令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与排除令同时适用。
4、同意令
“337调查”中,除和解方式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同意令方式终止调查。同意令一般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联合提交动议,也可单独由被申请人提出。同意令与和解协议类似,但保留了ITC的管辖权。
5、扣押和没收令
如果ITC曾就某一产品签发过排除令,而有关企业试图再次将其出口到美国市场,ITC可以签发扣押和没收令。美国海关可以据此扣押并没收所有试图出口到美国市场的侵权产品。
6、罚款
在签发排除令和禁止令后,有关当事人如果违反ITC的命令,将面临10万美元/日的罚款或相当于其每日违令输入美国产品的美国国内价值2倍的民事处罚,两者中取高者。
7、临时救济措施
申请人可以在提交调查申请的同时,或者在ITC正式立案调查之前,要求IT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包括临时禁止令和排除令。ITC同意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理由包括:初步认定存在违反337条款的行为,且如果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美国国内产业有可能受到立即发生的、实质的损害,或者美国国内产业的设立有可能受到威胁。
如果ITC接受申请,调查开始后的90日内(复杂案件150日内)签发临时禁令。如果ITC认为申请的依据不充分,或采取临时禁令会对被申请人造成重大损害,则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保证金。在实施临时救济措施期间,如果进口商继续进口涉案产品,必须缴纳保证金,数额由ITC决定,并能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如果最终裁决侵权成立,保证金将归申请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