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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我们就从基本概念开始再进行详尽的阐述。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现被汇编在《美国法典》第19卷第337节)的规定,如果任何进口贸易中存在侵犯知识或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USITC)都可以进行行政调查。如果ITC认定某项进口产品侵犯了美国国内知识产权,或虽未侵犯知识产权但其效果破坏或者实质上损害美国某一产业,或阻碍该产业的建立,或对美国商业或贸易造成限制或垄断,则ITC有权采取制裁措施。这就是所谓的“337调查”。
337调查具有四大特点,其一,它立案容易,发起“337调查”的申请人只需证明在美国存在与申请人主张的知识产权相关的产业,不需证明有损害;其二,它的处罚严厉,一旦被认定侵权,非但被申请人的相关产品,其他同类的产品也有可能被禁止进入美国;其三,它的调查周期短,大多数情况下,ITC的调查期限为12-16个月,复杂案件可能会延长至18个月,而联邦地区法院的专利案件审查周期长达两年甚至更长;最后,它对物管辖,对于所有进口到美国的产品,适用属物管辖权。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涉案进口产品,申请人就可以请求ITC对世界各地的被控企业同时展开调查。仅在涉及禁止令时才需考虑对人管辖权。
337调查的各参与方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听证会、行政法官初裁、复审和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例如上述由科锐发起的337调查中,本月初所收到的就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有关337-TA-947(部分LED产品及其同类组件)调查案的初步裁定通知,因侵犯了美国专利号8596819(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8628214(LED照明产品效率)、美国专利号7976187(全方位LED照明产品)、美国专利号8766298(LED元器件结构),在初裁阶段,ITC法官裁定的判决结果就显示支持科锐对费特电气公司和其亚洲供应商东贝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侵犯专利和发布虚假广告的控诉(另外,费特和东贝在未能达到能源之星标准/或要求的部分产品上粘贴能源之星标签,这一发布虚假和误导性广告的行为被裁定违法)。按照目前情况可以预期,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或将于2016年11月29日对该项调查案作出最终裁决。
由于初裁只是初步的意见,如果当事人有异议,ITC可以对初裁进行复审,委员会本身也可以主动进行复审。ITC的复审决定是最终裁定,一旦公布就立即生效,其相应的救济措施也生效。一般来说,终裁很难再做出更改,虽然美国总统有否决终裁结果的权力,但实践中很少发生。对于终裁结果,被告可以向美国联邦上诉法院上诉,但需要在60天内提出。如果上诉法院也认为裁决有效,则被诉产品将彻底丧失在美国市场销售的机会。
可以看到,337调查的整个过程时间很短,通常从立案到结案不超过18个月,而这期间的费用通常高达300-600万美元,甚至更高,要在短时间内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这对于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说是一个重大的负担。
根据“337”调查普遍排除令规定,一家败诉,连同该国其他生产该产品的企业同样也要退出美国市场。基于此,美国企业有时会选择中国出口能力较强的行业中的中小企业作为337调查的对象,一旦有一家中小企业败诉,就可以运用普遍排除令限制我国整个行业中的所有企业对美国的产品出口。因此,337调查的危害甚大,如果不应诉,就会丧失相关的市场,危害到整个行业的发展,如同一种大面积杀伤性的武器,其危害不逊于反倾销。